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凯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6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646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凯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凯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6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法定代表人:孙建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娇,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凯,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永清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1023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常凯向其公司偿还代偿款本息94805.48元、逾期保费7248元及违约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2021年5月10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常凯邮寄送达。二、2021年5月8日开始,本院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常凯有车辆一部,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其表示可不对该部车辆进行查封。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常凯银行存款、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三、2021年5月8日开始,本院进行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常凯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四、2021年6月8日,本院赴被执行人常凯户籍所在地永清县进行调查,该村村干部证实被执行人常凯在村内无可供执行财产,五、2021年8月1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常凯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其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六、2021年9月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凯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常凯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案代偿款本息94805.48元、逾期保费7248元及违约金、诉讼费1171元、执行费1431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冀1023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常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志刚审判员 于福彬审判员 李永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田颜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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