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周平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7民初1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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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民初1146号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周平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周平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7民初114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路66、68号中建·衡阳商业综合体17004室。法定代表人:吴海波。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凯,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平,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与被告周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于2021年9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负担。审 判 员 刘 少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雷 雨 尘书 记 员 欧阳承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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