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新区大通丰汇商贸有限公司、中铁雄安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83财保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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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财保624号案件名称
沧州渤海新区大通丰汇商贸有限公司、中铁雄安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沧州渤海新区大通丰汇商贸有限公司;中铁雄安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3财保624号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大通丰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富奥国际1幢6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CYKJ41E。法定代表人:李欣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涛,河北海岳(渤海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铁雄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县高速引线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9MA0A4NG375。法定代表人:吴延江,执行董事。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大通丰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铁雄安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大通丰汇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被申请人中铁雄安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5461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75元,由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大通丰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庆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悦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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