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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福利多种猪有限公司、林家营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0881财保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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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881财保9号
  • 案件名称

    湛江福利多种猪有限公司、林家营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廉江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湛江福利多种猪有限公司;林家营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81财保9号申请人:湛江福利多种猪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吉水镇上坝村委会白石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MA4UY5M94D。法定代表人:彭子珊,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林家营,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申请人湛江福利多种猪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廉江市长山财政所拟汇给被申请人林家营的生猪补助款214000元。申请人湛江福利多种猪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保单号:PZPP21440135040000000031)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湛江福利多种猪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冻结廉江市长山财政所拟汇给被申请人林家营的生猪补助款21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廉江市长山财政所拟汇给被申请人林家营的生猪补助款214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950元,由申请人湛江福利多种猪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吴定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黎法源书 记 员 刘志月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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