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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佩佩、贾涛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3民初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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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民初882号
  • 案件名称

    余佩佩、贾涛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余佩佩;贾涛涛;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3民初882号 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社。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XX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921210221K。法定代表人:闫才林,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玉生,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轩彤,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贾涛涛,男。被告:余佩佩,女。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社诉被告贾涛涛、被告余佩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被告当庭给付原告2000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30000元。2021年9月13日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社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社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社负担(已收取铜川市印台区XX社525元,退还250元)。  审  判  员     梁  艳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丹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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