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石嘴山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安治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2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271号
  •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安治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石嘴山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治军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271号原告:石嘴山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西街4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女,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管理员,住大武口区。        被告:安治军,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嘴山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治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石嘴山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嘴山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嘴山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4元,减半收取计2467元,由原告石嘴山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佩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融英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