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东方蜂蜡胶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91民初149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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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民初1493号之二案件名称
沧州东方蜂蜡胶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沧州东方蜂蜡胶业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91民初149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东方蜂蜡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淑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恩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伟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增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被告员工,特别授权。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东方蜂蜡胶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鲁1491民初1493号保全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东方蜂蜡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均同意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解封账户中划拨10万元票据款,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东方蜂蜡胶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的冻结;二、划拨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容城县支行银行账户(账号为20313062900100000217271000156)存款10万元至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东方蜂蜡胶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东光县支行银行账户中(账号为0408000109245006366)或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德州银行德兴支行公户中(账号为809100101421001495)。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瑞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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