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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超、刘志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6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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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63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树超、刘志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树超;刘志永;陈洪翠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633号之一申请人:张树超,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黑山县。被申请人:刘志永,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白山市。被申请人:陈洪翠,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白山市。申请人张树超与被申请人刘志永、陈洪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辽0726民初26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刘志永、陈洪翠名下银行存款共307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被申请人刘志永、陈洪翠名下厢货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吉F×××××),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张树超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二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志永、陈洪翠名下银行存款共3075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志永、陈洪翠名下厢货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吉F×××××)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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