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超、刘志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6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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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633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树超、刘志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树超;刘志永;陈洪翠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633号之一申请人:张树超,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黑山县。被申请人:刘志永,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白山市。被申请人:陈洪翠,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白山市。申请人张树超与被申请人刘志永、陈洪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辽0726民初26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刘志永、陈洪翠名下银行存款共307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被申请人刘志永、陈洪翠名下厢货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吉F×××××),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张树超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二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志永、陈洪翠名下银行存款共3075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志永、陈洪翠名下厢货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吉F×××××)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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