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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魏民、袁红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521执22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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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521执225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周魏民、袁红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当涂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周魏民;袁红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521执2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魏民,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袁红明,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执行人周魏民与被执行人袁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皖0521民初14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袁红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周魏民于2021年7月5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魏民与被执行人袁红明达成还款协议,因还款期限较长,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以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终结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521民初1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案可恢复执行,但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郭振东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韩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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