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鑫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本溪市润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503财保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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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3财保30号案件名称
本溪鑫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本溪市润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本溪鑫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本溪市润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梁洪飞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03财保30号申请人:本溪鑫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本溪市溪湖区火连寨办事处高程寨村三组。法定代表人:王景冬,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丹,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本溪市润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天门路13栋1层1-20号。法定代表人:高文刚,系该公司法人。被申请人:梁洪飞,男,汉族,1974年6月2日出生,现住本溪市明山区。申请人本溪鑫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本溪市润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梁洪飞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966505.5元。申请人本溪鑫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本溪鑫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本溪市润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梁洪飞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九十六万六千五百零五元五角。(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吉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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