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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丹、金冬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7民初1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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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民初1541号
  • 案件名称

    费丹、金冬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费丹;金冬冬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7民初1541号原告:费丹,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辽宁省义县,现住义县。被告:金冬冬,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费丹与被告金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金冬冬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被告金冬冬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费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费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春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红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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