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丹、金冬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7民初15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民初1541号案件名称
费丹、金冬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费丹;金冬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7民初1541号原告:费丹,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辽宁省义县,现住义县。被告:金冬冬,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费丹与被告金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金冬冬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被告金冬冬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费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费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春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红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