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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朝瑛量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俊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12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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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民初12572号
  • 案件名称

    沈阳朝瑛量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俊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沈阳朝瑛量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俊龙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12572号原告沈阳朝瑛量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宁园路1-4号3门。法定代表人玄香花。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德,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俊龙,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思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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