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仁军、欧昌清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8民初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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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8民初805号案件名称
程仁军、欧昌清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程仁军;欧昌清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8民初805号原告:程仁军,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被告:欧昌清,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户籍地:锦屏县,现住锦屏县。原告程仁军诉被告欧昌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兑现运输费用为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仁军以被告已兑现运输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仁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仁军负担。审 判 员 吴才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吴柳琴书 记 员 龙红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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