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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3财保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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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财保578号
  •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财保578号申请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彩香路3号。法定代表人:吴跃生,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素华,董事长。申请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51843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21年9月8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函和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51843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或扣押、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韶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徐 莹书 记 员 曹瀚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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