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225民初22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融水县融水镇秀峰北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4990988864。负责人:宋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壮讲,男,该行风险管理部副主任。被告:贾凡,男,侗族,1987年4月18日出生,住融水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贾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计183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苏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廖 紫 眉书 记 员 欧阳静慧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