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耀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08执17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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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8执1730-2号案件名称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耀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耀胜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08执17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雷廷军。被执行人:王耀胜,男性,1967年10月0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本院在执行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耀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8]141号)第三部分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308执17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武伟审判员 杨向峰审判员 赵彩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紫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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