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松海、马世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3执7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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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3执776号之一案件名称
谢松海、马世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谢松海;马世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3执7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松海,男性,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中,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世新,男性,1962年4月10日出生,回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谢松海与马世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霍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生效的(2019)新4023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马世新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谢松海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世新:1.支付材料款364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368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马世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马世新的银行存款、民政、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保险、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经走访社区,查明: 1.被执行人马世新银行账户里有小额存款外,无其他存款,且金额与本金标的相差较大,遂未划拨。 2.查明被执行人马世新名下登记有位于霍城县芦草沟镇四宫村二组中兴路北四巷6号宅基地一套,本院予以查封,因房屋价值超过申请标的,本院未予以处置。 除上述财产外,现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马世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期间,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世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过各种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完义务,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措施和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023执7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宁审判员 阿不来提审判员 段应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叶里夏提书记员 谢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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