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慧、刘炯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2701民初7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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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民初7086号案件名称
韩慧、刘炯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匀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韩慧;刘炯坤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2701民初7086号原告:韩慧,发,196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被告:刘炯坤,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韩慧诉被告刘炯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炯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装修款6,200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共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0月13日因装修城市风景8-1801号房屋问题发生纠纷,后于2021年6月2日经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为:被告于2021年6月10日前退还原告装修款6,200元,支付万式为微信转账,如被告未按时履行导致原告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将承担诉讼费、代理费、任个弗、执行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现已距最后付款时间20天有余,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被告将原告微信拉黑且不接原告电话。无奈之下,原告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刘炯坤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原告与被告因装修原告所有的城市风景8-1801号房屋产生矛盾,引发纠纷。2021年6月2日双方自愿到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该调解委员会2021年6月2日出具的编号2021沙民调09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刘炯坤同意于2021年6月10日前退还清楚给韩慧折价电视机和背景墙的价项合计人民币6,200元。”支付万式:刘炯坤微信转账给韩慧。如刘炯坤不能按期履行协议上载明的义务,韩慧将通过司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届时司法维权所产生的诉讼费、代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刘。现因被告已经逾期未能履行,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未果,原告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原、被告之间因为房屋装修产生纠纷,双方共同到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该调解委员会2021年6月2日出具的编号2021沙民调09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刘炯坤应按照协议中的承诺履行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退电视机和背景墙的款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炯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韩慧人民币6,2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刘炯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杜洪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本越书 记 员 殷 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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