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刘喜玲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2执恢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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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2执恢68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刘喜玲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韶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刘喜玲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2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迎宾路1号。负责人:胡奇志,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超,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系该行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刘喜玲,女,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与刘喜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2021年6月1日本院通过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刘喜玲银行存款2274.90元,被执行人刘喜玲母亲刘月成于2021年8月30日自愿代为偿还12976.10元,以上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从本院领取。经查,被执行人刘喜玲被韶山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持二级残疾证。因无劳动能力、无就业条件,被韶山市民政局认定为韶山市城镇低保对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喜玲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2民初5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利审 判 员 沈 蹦审 判 员 陈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蔡旺东代理书记员 刘 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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