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与周金业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503执11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03执114号
  •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与周金业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周金业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0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东矿路494号。法定代表人:王军,院长。被执行人:周金业,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05199010090410,汉族,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出产准备作业区废钢收料员,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惠民二期46号楼4单元403室。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周金业追缴违法所得一案过程中,收缴56000.00元,余款143839.00元。经查,被执行人周金业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原单位开除,暂无固定经济来源,无法一次性缴纳违法所得款143839.00元。经询问,其自愿作出如下缴款协议: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元,自2022年开始每年6月30日前给付3600元;于12月31日前交纳3600元直至143839元,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503执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龙华审判员  温道新审判员  张玉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雨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