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与周金业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503执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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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03执114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与周金业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周金业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0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东矿路494号。法定代表人:王军,院长。被执行人:周金业,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05199010090410,汉族,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出产准备作业区废钢收料员,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惠民二期46号楼4单元403室。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周金业追缴违法所得一案过程中,收缴56000.00元,余款143839.00元。经查,被执行人周金业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原单位开除,暂无固定经济来源,无法一次性缴纳违法所得款143839.00元。经询问,其自愿作出如下缴款协议: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元,自2022年开始每年6月30日前给付3600元;于12月31日前交纳3600元直至143839元,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503执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龙华审判员 温道新审判员 张玉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雨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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