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凌云、韦正因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3执恢129号之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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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23执恢129号之二十四案件名称
陈凌云、韦正因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凌云;韦正因;何美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3执恢129号之二十四申请执行人:陈凌云被执行人:韦正因被执行人:何美兰申请执行人陈凌云与被执行人韦正因、何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18)桂0923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923执恢12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迪审判员 韦素敏审判员 刘丽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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