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胜文、李伟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481执104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481执1049号之一案件名称
冀胜文、李伟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岑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冀胜文;李伟昌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81执10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冀胜文,男,199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被执行人:李伟昌,男,195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冀胜文与被执行人陈伟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申请执行人冀胜文申请立案执行,依据(2021)桂0481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伟昌赔偿经济损失79683.18元,负担诉讼受理费、鉴定费共计2211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12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李伟昌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人李伟昌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尚志审 判 员 梁志鹏审 判 员 李瑞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关德振书 记 员 韦泳妮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汪超、冯年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211民初2821号 下一篇 吴卫洲、兴城市白塔乡下长茂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81执17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