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卫洲、兴城市白塔乡下长茂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81执1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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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执1728号案件名称
吴卫洲、兴城市白塔乡下长茂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卫洲;兴城市白塔乡下长茂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1728号申请执行人:吴卫洲,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执行人:兴城市白塔乡下长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城市白塔乡下长茂村。法定代表人:刘文斌,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满族,系村民委员会主任,住兴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卫洲与被执行人兴城市白塔乡下长茂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1481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案件需要长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在自愿的前提下,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终结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481执17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明宇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青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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