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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城、陈某祺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7民初2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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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7民初21532号
  • 案件名称

    李某城、陈某祺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某城;陈某祺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21532号原告:李某城,男,汉族,1982年10月30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胡某明,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某明,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祺,男,汉族,1986年4月4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委托代理人:杨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李某城与被告陈某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城撤回对被告陈某祺的起诉。原告已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碧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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