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6民初97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9722号案件名称
重庆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重庆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6民初9722号 原告:重庆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16号美天公园王府商铺1单元2层15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830755764。法定代表人:张贤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成,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高勇,男,汉族,1973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重庆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21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成,被告高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电梯费共计2 523.46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以欠付费用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1 000元(酌情主张)。3.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方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按建筑面积每月1.5元/㎡+每户电梯费0.3元/㎡的标准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和电梯费。同时约定若被告逾期付款,应按欠费金额×逾期天数×3‰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协议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约定的服务内容,但被告并未依约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电梯费等,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电梯费共计2 523.46元,产生滞纳金约1 000元,原告多次以书面形式或上门方式催缴均无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被告高勇辩称,一、前期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我是被要求签订的,小区没有交房子,我们本着相信物业公司能完成物业服务。二、物业费是暂时拒交并非拒不缴纳,原告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相匹配的服务,所以被告是暂时拒交物业费以等待物业公司改进和完善。三、暂时停缴物业费的原因:(一)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收取标准缺乏依据;(二)被答辩人不爱护业主共有财产,未能按约履行对房屋共用设备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四、被答辩人违约未能保护好正规小区房屋结构和外貌整洁,还公开参与支持小区个别业主在小区内公共场地以及屋顶等进行违章搭建,严重损害大部分业主的利益。五、原告擅自允许重庆康东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开设在封闭式管理小区内,给业主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六、原告监管不力,业主安全得不到基本的保障。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无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存在,公然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八、原告物业管理还存在没有完全按照其管理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服务等其他问题。九、滞纳金没有依据,物业把该退的退给我,出入证证件费、保证金我装修完了就该退给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高勇系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16号美天公园王府X幢X-X-X号房屋(建筑面积87.62㎡)的所有权人。2014年1月15日,原告(乙方)与美天公园王府小区建设单位重庆中北置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美天公园王府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五年,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合同期未满,业主委员会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方式,高层住宅1.80元/月·平方米(含电梯费),洋房2.30元/月·平方米(含电梯费),商业门面3.80元/月·平方米,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应独立计量核算,合理向业主分摊计收;物业服务费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在每月1日至10日内履行交纳当月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如数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此外,双方还对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了备案。2015年5月3日,被告高勇(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所在的美天公园王府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决定并由业主委员会签署新的物业管理合同时终止;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1.50元/㎡+每户电梯费0.30元/㎡、花园洋房按建筑面积每月2.00元/㎡+每户电梯费0.30元/㎡、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80元收取;小区公共用水电按物价局规定,据实分摊;甲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乙方交纳相关费用,未按时交纳的,每逾期一天,按日加收拖欠金额3‰的滞纳金。此外,该协议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8年5月,原告下调了该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高层住宅按1.30元/月·平方米(含0.3元/㎡/月的电梯费)、花园洋房按1.80元/月·平方米(含0.3元/㎡/月的电梯费)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再收取公摊水电费,调整后的物业服务费从2018年5月1日执行。原告从与重庆中北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一直为美天公园王府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2021年4月30日。被告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对于被告欠缴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费,经原告催收后,被告仍未交纳。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被告辩称原告的物业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但尚不构成被告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法定理由,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出入证证件费、保证金装修完了原告应退还,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缴纳该费用,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滞纳金的主张,因被告并非无故恶意拖欠,欠缴相关费用事出有因,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实际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至2021年4月30日,并于2018年5月下调了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电梯费2523.46元,其计算标准、方式符合合同约定,本院经审查属实,予以支持。物业服务是一项长期、综合性工作,服务对象为人数众多的业主,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物业服务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难免存在不尽人意之处,需要时间让企业不断地去解决、完善、优化。同时,物、业双方是相对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建和谐的管理与服务关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共计2 523.46元。二、驳回原告重庆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勇负担。此款原告重庆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经其同意,由被告高勇在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重庆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石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助 理 曹青青 书 记 员 卞 正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桂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1)辽03执监57号 下一篇 李某城、陈某祺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7民初215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