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正强、薛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5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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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5080号案件名称
赵正强、薛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正强;薛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5080号原告:薛英,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小凤,女,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系原告之女。被告:赵正强,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英诉被告赵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英于2021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9元,由原告薛英减半负担494.5元。 审 判 员 蒲 婷 婷 二〇二一年 八 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瑜打印:孙楠 校对:李珍珍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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