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楠、邹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3执1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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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3执1306号案件名称
王楠、邹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楠;邹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3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王楠,女,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张宁,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邹俊,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依申请,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楠与被执行人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3日、6月28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房产。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双根审 判 员 张洪涛人民陪审员 黄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冬冬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3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王楠,女,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张宁,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邹俊,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依申请,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楠与被执行人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3日、6月28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房产。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双根审 判 员 张洪涛人民陪审员 黄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冬冬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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