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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泽吉、梁仁贵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粤08民申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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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8民申43号
  • 案件名称

    翁泽吉、梁仁贵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翁泽吉;梁仁贵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民申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翁泽吉,男,汉族,1961年1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岳,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梁仁贵,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朋,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翁泽吉因与被申请人梁仁贵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已生效的(2020)粤08民终1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翁泽吉申请再审称,1.撤销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8民终1465号民事判决,维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粤0891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999年2月11日,翁泽吉以出让方式取得了位于湛江市东海岛试验区块土地的使用权,并于2004年办理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手续。根据土地的宗地图显示,土地北面是一条规划公共道路,该道路是附近居民出行的主要道路和消防通道。大约在2004年左右,梁仁贵突然霸占翁泽吉土地北面与东简财政所之间的公共道路并开始建房。因该占路建房的行为对申请人及周边居民的出行造成极大不便,申请人及兄弟遂前去询问了解情况,不料梁仁贵不但无法提供合法健全的土地使用权手续和建房手续,而且还横蛮无理打算强行开工建房,甚至还将翁泽吉的兄弟翁泽劭殴打至轻伤。该事件经过政府部门调处后,梁仁贵的建房行为便暂时搁置了下来。2019年10月,梁仁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翁泽吉排除妨碍,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00987号《建设施工准建证明书》作为主张其享有涉案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粤0891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梁仁贵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粤08民终14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申请人清除被申请人占有土地范围内的铁皮屋及集装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撖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理由如下:一、梁仁贵未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其主张的占有使用土地的四至也无法确定,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侵占被申请人的土地缺乏证据证明。梁仁贵在本案中主张其通过购买方式取得涉案土地的占有使用权,并取得了政府部门颁发的《建设施工准建证明》,以此为依据请求判令翁泽吉排除妨碍,但实际上梁仁贵并未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手续。梁仁贵所提交的《建设施工准建证明》,无论土地面积、四至均与梁仁贵主张的土地范围不一致。而且,该准建证明颁发时间为2004年,有效期为一年,准建证早已过期失效。二审法院在梁仁贵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属,土地面积和四至不能确定,准建证明过期失效的情况下,认定梁仁贵对涉案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权,并认定申请人侵犯被申请人的土地权益,明显缺乏证据,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二、梁仁贵主张其占有使用的土地范围,实际上侵占了翁泽吉合法占有使用的土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向政府部门受让使用权的土地南北宽度为20.75米。为了使北面消防通道通畅,申请人在建房时主动往南退缩了4米,实际建成房屋的南北宽度仅有16.8米。但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00987号《建设施工准建证明书》显示,梁仁贵的建房范围与翁泽吉的房屋仅仅距离3米,也就是说梁仁贵不仅仅将原本的消防通道完全霸占,还将翁泽吉的土地侵占了约1米,侵犯了翁泽吉的合法权益。梁仁贵辩称,一、翁泽吉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法定再审申请时效,本案二审判决生效时间为2020年10月,其向法院申请再审时间为2021年6月;二、本案二审判决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5日、26日分别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并发生法律效力,翁泽吉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没有超过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梁仁贵虽没有办理案涉土地使用权证,但其提交的《建设施工准建证明》及收费凭证均可证明梁仁贵对案涉土地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权,而翁泽吉提交的《房地产权证》上所载的土地使用权并不包括上述土地,故翁泽吉在案涉土地上搭建的铁皮屋及集装箱屋,已侵害了梁仁贵对案涉土地的占有使用权,依法应予清除。且翁泽吉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翁泽吉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翁泽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 子 轩审 判 员 林  竹审 判 员 王  瑾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 虹 亨书 记 员 邓唐慧卉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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