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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雪与重庆九天无纺布有限公司,刘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6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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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6029号
  • 案件名称

    王晓雪与重庆九天无纺布有限公司,刘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晓雪;重庆九天无纺布有限公司;刘光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6029号 原告:王晓雪,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九天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办事处花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889053846。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光伟,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受理原告王晓雪诉刘光伟、重庆九天无纺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王晓雪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雪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雪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雪负担。   审  判  员  张友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晓利-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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