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雪与重庆九天无纺布有限公司,刘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6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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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6029号案件名称
王晓雪与重庆九天无纺布有限公司,刘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晓雪;重庆九天无纺布有限公司;刘光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6029号 原告:王晓雪,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九天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办事处花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889053846。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光伟,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受理原告王晓雪诉刘光伟、重庆九天无纺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王晓雪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雪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雪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雪负担。 审 判 员 张友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晓利-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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