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新明、张立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鄂0684民监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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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0684民监4号案件名称
严新明、张立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严新明;张立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684民监4号原审原告:严新明,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原审被告:张立涛,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原审原告严新明与原审被告张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鄂0684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俊审 判 员 陈明军审 判 员 李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姜雨佳书 记 员 周扬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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