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严新明、张立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鄂0684民监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0684民监4号
  • 案件名称

    严新明、张立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严新明;张立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684民监4号原审原告:严新明,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原审被告:张立涛,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原审原告严新明与原审被告张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鄂0684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俊审 判 员  陈明军审 判 员  李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姜雨佳书 记 员  周扬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