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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强、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6民终2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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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民终2770号
  • 案件名称

    李小强、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李小强;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葛洪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6民终27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强,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奇胜,河南法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东光村60号。法定代表人:葛洪刚,系独资公司负责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洪刚,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小强、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葛洪刚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2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小强上诉请求:一、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2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退还定金12万元”,改判“退还定金40万元,并自收取定金之日按照月息壹分标准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直至全款付清”,维持“葛洪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不变。二、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违反“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一审法院认定“第二次庭审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二、被告返还定金40万元;三、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损失计算标准参照民间借贷常见利率月息1分,自被告实际占用货款日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五十三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李小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已经依法变更诉讼请求,并且新的诉讼请求也获得了当庭实质审理,但是未作判决结果处理。不论基于重大误解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原来起诉主张违约解除的诉讼请求已经不存在,一审法院无视“不告不理”的诉讼基本原则,擅自处理已经不存在的诉讼请求,程序和实体结果全部错误。二、一审法院擅自解除合同也有错误。一审法院既然认定“货品不符合约定”,李小强当然就有权拒绝提货。法律是对行为的规范,司法是对法律行为的判断。疫情原因导致牛肉价格是否下跌和李小强该不该提货是法律层面上完全不沾边的两码事。合同严守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果货品符合约定李小强就该提货,不提货就是违约且应承担违约责任,提了货是赔是赚都是自己该承担的商业风险。一审法院罔顾法律事实逻辑,把有权不提货硬说成了猜想中的因为赔钱不提货,淡化了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的过错,抹黑了李小强的人格。照此判决,李小强从此就是内心阴暗的无赖小人了,白纸黑字判决为证,一审法院担得起这个结论么?道德审判不是法院职责,更不能凌驾于法律是非。一审法院针对李小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全文只有一句话,“原告被告(注:此处被告二字应属笔误添加,明显不通顺)诉求撤销合同不合法,不予支持”,针对真实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一不说理,二不在判决结果给予处理,李小强经过认真选择的诉讼请求就像空气一样被无视了,解除合同是建立在对撤销合同扼杀基础上的错误结果。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被告已将该货物转卖,合同履行不能,可视为合同解除”,囫囵吞枣。被告转卖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无人诉请主张解除合同更不必视为合同解除。本案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取决于双方后来的行为,应取决于缔约当时的真实意思。唯结果论,谁哭谁有理?若不是因为认识错误,李小强何苦先起诉违约解除,再冒险变更诉请?法庭调查不就是越来越接近查明法律事实的过程么?李小强知道撤销事由就是法庭调查完成的效果之一。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已明示坚持交付的货物数量范围客观上与合同约定不符,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如何才能不违约?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在一审中也确实努力证明了交易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的高度盖然性。然后,李小强当然有权重新作出选择。一审法庭调查已经表明,是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缔约过程中弄错合同也未作解释说明误导了成交,撤销合同是李小强的正当权利。三、一审法院纵容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虚假陈述,对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滥用管辖权异议坐视不理,超过一年的一审审理时间扩大了资金被占用损失。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明明就是货主兼卖方,还以不是货主不是卖方提出管辖权异议,驳回异议后又上诉,拖延诉讼扰乱诉讼秩序行为比较突出,为啥不用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合同文本就是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搞出来的格式合同,所有不规范的形式和不明确的内容都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判决结果严重错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恳请二审法院全面纠正错误。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葛洪刚答辩意见同其上诉意见。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葛洪刚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小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李小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即苏州牛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尊公司)提供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从内容上看,《进口货物期货订购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写明的产品名称为“阿根廷肩胛上脑”,货物吨数为27吨,单价为53.9。按照常理,若本案确如李小强所主张,仅采购两个单品,则合同书应分别写明“肩胛”和“上脑”的数量和金额,而合同书的内容描述却并未将“肩肿”和“上脑”区分开来,也没有将“肩胛”和“上脑”的数量、金额作出区分。由此可见,合同书约定的采购货物标的即为“肩胛上脑”件套,而不是两个单品。其次,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已提供LeePrattBeef公司官方网站提供的根据国家肉类标准进行分割的牛肉部位示意图,证明了“牛脖肉(neck)”“牛嫩肩(chucktender)”属于牛上脑(Chuck)部位,“保乐肩(bolarblade)”“牛板睫(oysterblade)”属于牛肩胛(blade)部位。故本案中,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及牛尊公司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约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已证明提供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而李小强未能就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举证,因此,李小强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李小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已过除斥期间,其撤销权已消灭,故李小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本案第二次庭审(2021年3月30日)中,李小强以其在签订合同书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书。但本案中,且不论李小强主张的重大误解情形是否存在,单从李小强提供的证据(2020年2月21日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李小强在收到提货通知时,就主张合同书约定的“阿根廷肩胛上脑”应该为“肩胛”及“上脑”两个单品,如李小强认为存在重大误解,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规定,李小强应当在2020年2月21日后的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现李小强于2021年3月30日才提出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合同书,此时除斥期间早已届满,即便本案确实存在重大误解,李小强的撤销权也已经依法消灭,故李小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三、李小强的违约行为给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及牛尊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合同书的名称已表明,本案标的物系进口期货,而期货交易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的特征。本案中,牛尊公司代理人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24日、26日多次催告李小强,但李小强仍拒绝提货,由此导致货物长期滞港,额外产生冷冻费、滞港费,且由于进口牛肉价出现大幅下跌,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及牛尊公司不得已将案涉货物以低价处理(因货物尚未全部售出,故损失金额待定),因此而承受了重大经济损失。除此之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规定,本案中,案涉货物的采购价为165510美元(见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证据一第1页),拟出售价格为1455300元(见合同书)则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为1455300-165510*7(汇率按人民币兑美元1:7计算)=296730元。因此,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及牛尊公司因李小强违约而产生了低价处理货物差价损失,并且还另有可得利益损失296730元,以上损失金额远远超过了李小强支付的定金40万元,没收定金并不足以弥补该损失。故2020年2月24日,牛尊公司代理人通知李小强没收定金符合法律规定,且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也无需再向李小强返还超过合同总价20%部分(即400000-1455300*20%=108940)的金额。综上所述,本案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且李小强未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已依法消灭。李小强拒绝提货是因为进口牛肉价格出现了大幅下跌,其为了逃避损失而恶意违约,该行为给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和牛尊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且没收定金并不足以弥补该损失。故李小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改撤销原判,判驳回李小强的全部诉讼请求。李小强辩称,一、交易标的物认识确有分歧,是否符合约定不能任由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自说自话。合同中“阿根廷肩胛上脑”字样单从字面意思来看就不能涵盖五个单品,缔约过程中,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从来没有对货物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李小强有理由坚持认为成交标的物就是两个单品,这也符合当地市场习惯称谓。退一步讲,就算字面意思不准确不规范,也是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原因造成的认识错误,甚至是误导交易。就按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事后援引国外公司官方网站的肉类分割部位说明来看,仍不能准确包含其坚持交付的五个单品,筹单方所谓符合约定不能自圆其说。既然真实意思有分歧,就不能任由其单方解释,否则就是强买强卖。二、变更诉讼请求撤销合同是诉讼过程中认识深入的当然结果,符合民事诉讼法定程序,也是实事求是缓和冲突的正当选择。正是因为李小强对交易真实意思以及合同严守的坚持,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坚持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当然就有违约性质。李小强认识变化之前都有理由主张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违约,否则听信其一面之词就是放纵违约。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对交易标的物的努力辩解仅能将其可能的违约行为转化为可能的认识错误,李小强经过法庭调查才有条件知道撤销合同事由。可以说,李小强变更诉讼请求正是对方努力摆脱违约责任的可能结果是自然而然顺理成章的法律动作,根本谈不上超过除斥期间。归谬言之,如果允许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随口一说狡辩成立,任何违约责任都可以轻松脱身,受害方将无从救济。反言之,如果不能依法撤销,双方对交易标的物仍有分歧,谁能如何确认成交?三、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卖方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有过错后果自负。纠纷发生以后,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以“明示违约”的方式坚持交付五个单品货物,因为不是交易真实意思,李小强当然有权拒绝提货。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卖方,不关心买方买什么,想卖什么给什么,岂有此理?另,缔约当初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一方曾口头许诺“半期货”,十天半月就到港,然后一再迟延,最后偏偏交付与约定不符,其何时到货,怎样处置,是赔是赚只有其自己清楚,李小强至今仍有很多疑问。对待迟延交付,李小强一再忍让,忍无可忍,货品不符殊难接受。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用价格涨跌混淆法律是非,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曾经许诺的十天半月到货去哪了?定好的交易规则为啥中途单方追加保证金?一审诉讼中曾答应全额退还定金40万元,紧接着又说合伙人不同意。综上所述,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歪曲事实,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李小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二、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定金40万元;三、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损失计算标准参照民间借贷常见利率月息1分,自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实际占用货款日计算。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9年10月李小强和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进出口货物期货订购合同书》,因合同书是格式的,虽然甲方为苏州牛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是李小强与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李小强向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阿根廷牛肩胛上脑,厂号1918,吨数27吨,单价53.9万元,总价1455300元。李小强依约向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定金540万元。合同约定,预计船期10月11月。2020年2月21日到货,在此期间李小强未催告要货。货到后,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代理人代雅琦微信通知李小强提货,李小强以货品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拒绝提货。实际李小强拒绝提货也与疫情导致进口牛肉价格下跌有关。一审法院认为,原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货品没有详细说明阿根廷肩胛上脑包括五个部分,从字面上理解只是两部分而不是五个部分,因此李小强以货品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提货,有一定的理由;另一方面疫情导致进口牛肉价格下跌是李小强拒绝提货的真正原因。综上,原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对履行合同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李小强诉称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交货时间违约,不予采信;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辩称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葛洪刚主体不适格及李小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的说法,不予支持。葛洪刚作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责任。李小强诉求撤销合同不合法,不予支持。由于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已将该货物转卖,合同的履行不能,可视为合同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小强退还定金12万元。葛洪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李小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11元,减半收取5356元,由李小强承担4006元,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葛洪刚承担1350元。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采信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查明事实同一审。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李小强对合同中约定的“阿根廷肩胛上脑”包含内容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其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是否应予支持。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自己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双方对采购合同中约定的“阿根廷肩胛上脑”包含的内容认识不一致,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主张“阿根廷肩胛上脑”为“牛上脑”、“牛脖肉”、“牛保乐肩肉”、“牛板腱”、“牛嫩肩”五件套,李小强认为“阿根廷肩胛上脑”为“肩胛”及“上脑”两个单品,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李小强并不认可“阿根廷肩胛上脑”系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主张的五件套,且从双方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认定“阿根廷肩胛上脑”所包含内容,故双方对合同标的物的品种属约定不明,不属于重大误解。李小强上诉称其构成重大误解不能成立,其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对标的物内容约定不明,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李小强以货品不符合约定为拒绝提货,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将货物转卖,可见双方合同实际已不能履行,案涉合同未能履行双方均存在过错,依据公平原则,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葛洪刚应向李小强返还定金20万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均存在过错,故李小强要求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李小强、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葛洪刚的上诉请求均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2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二、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小强退还定金20万元。葛洪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李小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711元,减半收取5356元,由李小强负担2678元,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葛洪刚负担26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李小强负担4100元,蒙城县洪刚食品有限公司、葛洪刚负担4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过传之审 判 员 张贝贝审 判 员 王肖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法官助理 周 薇书 记 员 韩苗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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