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环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8执15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108执1569号案件名称
上海君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环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君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环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8执156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君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东街48号219室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088670219F。法定代表人:陈菊英。委托代理人:张雷、郑清凯,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浙江环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2号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3963709D。 法定代表人:陈伟文。申请执行人上海君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环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8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君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环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付案款97485.53元、滞纳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受理费1252元、执行费136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伟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截至2021年9月10日,被执行人浙江环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6.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伟文应于2021年4月26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7.前往被执行人浙江环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经查,浙江环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该址营业,未获有效执行线索。8.因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环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截至2021年9月13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97485.53元、滞纳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缴纳案件受理费1252元、执行费1362元、拒执罚款50000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环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君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环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15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 行 员 来 飞执 行 员 叶剑杰执 行 员 华 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褚磊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