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会宾、仇桂春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5民初1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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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5民初1176号案件名称
王会宾、仇桂春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行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会宾;仇桂春;尤占伟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民初1176号原告:王会宾,男,1976年12月11日,汉族,住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桂春,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被告:尤占伟,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原告王会宾与被告仇桂春、尤占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王会宾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王会宾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会宾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芳人民陪审员 习聪伟人民陪审员 米 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李荣肖书 记 员 杜 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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