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会宾、仇桂春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5民初117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5民初1176号
  • 案件名称

    王会宾、仇桂春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行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会宾;仇桂春;尤占伟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民初1176号原告:王会宾,男,1976年12月11日,汉族,住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桂春,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被告:尤占伟,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原告王会宾与被告仇桂春、尤占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王会宾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王会宾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会宾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芳人民陪审员  习聪伟人民陪审员  米 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李荣肖书 记 员  杜 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