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玺与郑景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1民初02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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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1民初02952号案件名称
张玺与郑景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玺;郑景元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91民初02952号原告:张玺,女,2001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恒台县。被告:郑景元,男,198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原告张玺与被告郑景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张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玺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玺负担25元。审判员 王占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圣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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