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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玺与郑景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1民初02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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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91民初02952号
  • 案件名称

    张玺与郑景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玺;郑景元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91民初02952号原告:张玺,女,2001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恒台县。被告:郑景元,男,198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原告张玺与被告郑景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张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玺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玺负担25元。审判员  王占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圣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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