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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传圣与杨超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恢2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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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恢26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杨传圣与杨超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杨传圣;杨超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恢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传圣,男,1965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杨超峰,男,197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传圣与被执行人杨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杨超峰位于丰县经济开发区农民安居小区七期9号楼2单元803室不动产一处,得款39.9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苏0321执恢354号执行案件作出(2021)苏0321执恢354号之一裁定,裁定扣留、提取黄瑞丽在上述拍卖所得款项中的份额,本案申请执行人杨传圣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上述拍卖所得款项及本案执行需待相关裁判文书生效或有结论后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21执恢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王光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郑为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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