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军、刘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6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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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6578号案件名称
于海军、刘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于海军;刘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6578号原告:于海军,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刘宣,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兰考县。原告于海军与被告刘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海军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海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于海军负担。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雨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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