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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开礼与湖北小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佳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5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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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009号
  •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湖北小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佳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周开礼;湖北小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佳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5009号 原告:周开礼,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湖北小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花径路60号17楼2-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0QX975。法定代表人:刘雪媛。被告:宁波佳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墙头镇泓沪路1号(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638840307。法定代表人: 虞春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磊,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周开礼与被告湖北小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宁波佳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周开礼于2021年9月6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开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开礼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唐钦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艺书 记 员  林霞-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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