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新岭、张春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3执恢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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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03执恢31号案件名称
郝新岭、张春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郝新岭;张春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03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郝新岭,女,汉族,1978年9月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被执行人:张春艳,女,汉族,1978年3月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原阳县。郝新岭依据本院(2019)豫0703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张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先后于2021年3月12日、2021年5月10日、2021年7月9日及2021年8月11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春艳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上述查控和查找措施,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吴利伟审判员 蒋东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盼盼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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