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分公司与廖良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1民初11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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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1民初11305号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分公司与廖良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分公司;廖良清案件缘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1民初11305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4736573。负责人:毛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瞿银兰,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廖良清,女,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分公司诉被告廖良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分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廖良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代元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红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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