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康群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杨欣雨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03民初3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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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3民初3390号案件名称
六盘水康群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杨欣雨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六盘水康群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杨欣雨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03民初3390号原告:六盘水康群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山区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红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072042963X。法定代表人:周大安,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定飞,贵州景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111302510。被告:杨欣雨,女,1987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原告六盘水康群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欣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六盘水康群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康群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盘水康群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六盘水康群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定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尚源龄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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