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春梅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冯木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7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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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7986号案件名称
高春梅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冯木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高春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冯木静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7986号 原告:高春梅,女,汉族,1973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智文、廖成学,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木静,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负责人:周炯。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春梅诉被告冯木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春梅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春梅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春梅负担。 审 判 员 袁晓翔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涛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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