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爱莲、陈小明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282执4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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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282执469号之一案件名称
叶爱莲、陈小明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雄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叶爱莲;陈小明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282执4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爱莲,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被执行人:陈小明,男,汉族,1988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叶爱莲与被执行人陈小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282民初9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陈小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陈小明需向申请执行人叶爱莲支付标的款26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9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629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小明名下有小数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社保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到被执行人陈小明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财产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除此之外,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院认为,本执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为生效。审判长 董国昌审判员 周凤山审判员 朱祖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廖政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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