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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捷、鲁松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47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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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473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捷、鲁松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捷;鲁松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47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捷,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鲁松林,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刘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鲁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5执47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博审 判 员  余志顺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吴 婷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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