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捷、鲁松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47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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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4738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捷、鲁松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捷;鲁松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47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捷,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鲁松林,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刘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鲁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5执47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博审 判 员 余志顺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吴 婷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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