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红星集团典当行有限公司、丹东鑫隆箱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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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169号案件名称
东港红星集团典当行有限公司、丹东鑫隆箱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东港红星集团典当行有限公司;丹东鑫隆箱业有限公司;丹东鑫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东港红星集团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法定代表人赵乃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传革,宋福广,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丹东鑫隆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法定代表人牟桂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丹东鑫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法定代表人石希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东港红星集团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鑫隆箱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13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港红星集团典当行有限公司因丹东鑫隆箱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丹东鑫隆箱业有限公司给付九十万元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2375元,丹东鑫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丹东鑫隆箱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总局、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进行查询,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已于2021年6月30日查封了案外人丹东信泰成品纸业有限公司租用被执行人丹东鑫隆箱业有限公司部分厂房2020年至2022年租金叁拾万元,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该二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东港红星集团典当行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丹东鑫隆箱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范志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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