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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海波、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02执10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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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02执104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许海波、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许海波;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02执1047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许海波,男,1991年8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许海波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602刑初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3000元。2021年7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经查,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之外,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罚金的缴纳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霍园园审 判 员 胡建立审 判 员 王晓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赵 凯书 记 员 魏 薇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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