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周宏伟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203执24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203执2403号案件名称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周宏伟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周宏伟;梅思亮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皖0203执240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周宏伟,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梅思亮,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关于被执行人周宏伟、梅思亮股东损害公司债权利益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我院受理后,经查实,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皖0203执240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周宏伟,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梅思亮,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关于被执行人周宏伟、梅思亮股东损害公司债权利益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我院受理后,经查实,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钱国安、王治权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3644号之二 下一篇 许海波、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02执104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