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建筑工程设计(深圳)有限公司、陈世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10民初4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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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10民初4432号案件名称
天海建筑工程设计(深圳)有限公司、陈世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天海建筑工程设计(深圳)有限公司;陈世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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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10民初4432号原告:天海建筑工程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沙坣社区沙龙路47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CK4PXM。法定代表人:强海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民,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虎,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东,广东国晖(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腊梅,广东国晖(坪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天海建筑工程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世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强海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民、被告陈世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东、周腊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3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2.被告从未拖欠原告生活费3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承包广东东元建设有限公司位于东莞的项目,原告工作人员周银将、孙龙贵雇佣被告承接项目木工活计。被告带领许国兵、张元兴、胡公文等木工组工人完成了木工活计。原告向被告支付了82000元,周银将向被告支付了3000元,周银将向胡公文支付10000元,被告确认收到85000元,其中60000元是做包工的工钱,25000元是做点工的工钱,被告确认胡公文收到的10000元系涉案款项。2020年12月28日,被告向周银将发送木工结算载明总计235324元的结算单据。原告认为该单据为被告单方认定,原告未予确认和认可,认为木工工钱为175000元。原、被告双方因木工工钱结算存在争议,原告拖欠被告及其他工人工钱,被告催讨未果后向广东东元建设有限公司主张,广东东元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支付,要求原告签订授权付款委托书。2021年1月20日,被告找原告出具授权付款委托书,原告要求被告签订木工结算协议,被告为了让工人尽快拿到工钱,被告遂签订木工结算协议。木工结算协议载明:“兹有塘厦林村会客厅土建项目木工班组最终广东元建设有限公司代付工程尾款人民币175000元,收到175000元后由陈世虎返还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支的工程生活费款及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整,如不按照约定,责任自负。”同日,原告出具授权付款委托书,委托广东东元建设有限公司代原告向被告支付东莞塘厦林村会客厅1-2木工工资175000元。后广东东元建设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175000元,被告确认收到175000元。原告主张向被告预支生活费95000元,因被告施工不当导致工程存在安全质量问题,广东东元建设有限公司迟迟不肯与原告结算并要求代付工程工资,双方结算相差100000元,原告不得已以差价30000元要被告签订木工结算协议。被告签订木工结算协议同意收到175000元后返还30000元,现被告已收到175000元,故理应返还3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木工结算协议、授权付款委托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不仅要有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产生,而且要有款项交付的实际行为发生。缺少其中一个条件,则不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本案中,虽原告提交转账95000元的记录以及木工结算协议,但原告自认其中交付的95000元系预支生活费,依据原、被告之间的雇佣关系以及现有证据,本院认为对该95000元款项的争议指向的基础法律关系,实为双方劳务雇佣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原告支付给被告的95000元系劳务工资而并非是借款,原告诉请返还实为对劳务工资结算有异议。且木工结算协议亦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就双方之间的款项争议另行主张相应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天海建筑工程设计(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天海建筑工程设计(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文燕二二〇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尹小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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