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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冰与胡浩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63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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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63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褚冰与胡浩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褚冰;胡浩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6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褚冰,女,汉族,1995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太山庙乡。被执行人:胡浩楠,男,汉族,1994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褚冰与胡浩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321民初3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胡浩楠在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召管理部账户,只收不付;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崔金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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