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冰与胡浩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63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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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636号之二案件名称
褚冰与胡浩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褚冰;胡浩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6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褚冰,女,汉族,1995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太山庙乡。被执行人:胡浩楠,男,汉族,1994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褚冰与胡浩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321民初3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胡浩楠在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召管理部账户,只收不付;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崔金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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