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空港弘升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42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4298号案件名称
北京空港弘升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北京空港弘升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新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429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空港弘升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岗山路42号楼10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592612649。法定代表人:刘岩,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新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岗山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8770375J。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空港弘升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新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须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233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李 维审判员 何保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柴丽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吕淼、沈阳君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3407号 下一篇 刘兰兰、沈阳长足电气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9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