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兰兰、沈阳长足电气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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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民初980号案件名称
刘兰兰、沈阳长足电气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兰兰;沈阳长足电气系统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980号原告:刘兰兰,女,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被告:沈阳长足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王秀芹,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龙、李明哲,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兰与被告沈阳长足电气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兰兰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兰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兰兰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松人民陪审员 肖文沈人民陪审员 贾 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小杰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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